里边是个会议室,一个中空的大圆桌两旁坐着几个老师。
“小伙子,先2分钟简单自我介绍吧。”
“各位老师下午好,很荣幸参加这次面试机会,我叫高慕雨,今年23岁……”,高慕雨将自己的个人履历和实习经历说了一遍,“曾将代表学校参加辩论赛得过冠军,以及拿到过一等奖学金……以上是我的个人情况,谢谢老师。”
“高慕雨,是吧,小伙子说去基层法院也去实习过,为什么不打算继续在那实习了,要来我们事务所呢?”
“首先,在法庭我更多的是整理文书,也协助审判员书记员整理卷宗送送传票、打打裁定判决以及书跑腿盖章之类的活,比较普通。但是我认为,在律师事务所,我可以接触到更多的专业方面的知识,并能学会如何在实践中运用。并且这里是个精彩的地方,来咨询的人,见到形形色色的人,碰形形色色的人都有,能更大的开阔眼界,增加社会阅历。我觉得,刚毕业的学生,年轻人,就应该在这里长长见识。”
听到这话,提问的律师点了点头。
“我再问你一个,你如何看待位嫌疑人辩护?会觉得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吗?”,旁边坐着的另一个女老师提问。
高慕雨想了五秒钟说道:“受限于有限的时间、技术条件、和程序,司法程序查明的事实可能和真实客观的事实不符,而且如果在司法程序全部结束后,即使发生司法程序查明的事实与真实客观的事实不符,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推翻司法程序的结果,
但是嫌疑人并不一定是罪犯,历史上以及现在,我国被判别的冤假错案并不少。因此,经过生效判决确定的才能被称为罪犯,在此之前都只是犯罪嫌疑人,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。
其次,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很明确,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构成例外。首先,即使这个人的这个犯罪行为很明确,也需要辩护人来保护他的程序权利;其次,即使这个人的犯罪行为很明确,定罪没问题,也需要辩护人来保护他被恰当量刑的权益;最后,辩护人参与辩护,也算是对公诉机关、侦查机关的一个制衡。”